一年前的帖子,今天才看到,不过说得确实太好了,忍不住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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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这种呼声,在当代中国已经有一段历史了,近些年来有甚嚣尘上之势,据说已经成了法学界的共识。不知道果真如此,还是有些人为了壮大声势而绑架了人质。
关于“废除死刑”的理由,最荒唐的莫过于这样的说法了:杀人等恶性犯罪是一刹那的冲动造成的,并非理性的选择 ,因此死刑不可能有效地威 慑犯罪。仿佛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蓄意策划的恶性犯罪似的。这种胡说八道是我在学习《新概念英语》时已经领教过的,至今仍有一些愚蠢的“法学家”在喋喋不休 地鹦鹉学舌。这是对“知识越多越愚蠢”的最好注脚。(本人也是知识分子,但却不能不承认我们的名声已经被败坏得差不多了。)
当然,更多的“法学家”没有这么愚蠢,他们绝口不提其原因,只是用一堆数据或者几个案例,告诉我们“死刑不能有效威慑犯罪”的结论。如 果死刑都不能有效威慑犯罪,还有什么手段能有效威慑犯罪?愚蠢的“法学家”告诉我们终身监禁更有威慑力。也许,某些革命志士是坚持“不自由,毋宁死”的, 在革命与战争时期,更多的人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对于和平时期来说,这是不可能被大多数人所实践的。况且,“法学家”们主张废除死刑时,往往又强调生命 是最可贵的,这难道不是扇自己的耳光吗?更有甚者,如果人们因饥饿而无法生存时,犯罪坐牢不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吗?我想大家都看过欧亨利的《警察与赞美诗》 吧。只不过,苏比只是想到监狱里小住三个月过冬,所以他选择的是吃饭不付钱、砸玻璃、调戏妇女等违法行为。
死刑不能有效威慑犯罪,难道受害人就没有权利要求实施报复吗?国家难道没有义务满足这一要求吗?“杀人偿命”的信条之所以能够深入人 心,恰恰是因为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被项羽放逐到汉中的刘邦之所以能轻易地占据关中,并把关中建成与项羽争夺天下的大本营,就是因为他当初入关时制定的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与项羽坑杀20万降卒的暴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实,在人类历史上,“杀人偿命”远比“欠债还钱”更具有普遍 意义,而我们的“法学家”在对“欠债还钱”顶礼膜拜的同时却谴责“杀人偿命”是落后的思想。他们关心一小撮犯罪分子的生命、人权甚于关心直接受害人的生 命、人权以及广大间接受害者的生命、人权(恶性犯罪猖獗,必然令全社会人人自危),这不是伪善,又是什么?
当然,我们决不认为大量处死犯人的现象是正常的。我们反对随意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随意下放死刑的决定权,反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菅 人命,更重要的是,我们主张消灭恶性犯罪的经济社会基础。大量的恶性犯罪难道是从来就有并且一成不变的吗?近20年来恶性犯罪见长的趋势,难道不是拜金主 义和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广大人民群众丧失了基本社会保障等因素造成的吗?我们的“法学家”不去呼吁消灭恶性犯罪的经济社会基础,却故做慈悲地呼吁“废除死 刑”,这不是伪善,又是什么?
听说历史学家戴毅批评中国法学界幼稚,我再给他们当中搞刑法研究的加一个评语:“伪善”。当然,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除外。
起初,我尽量把法学界的这种伪善,特别是不去呼吁消灭恶性犯罪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主张取消死刑的伪善,归结为认识方面的原因。近代科学是分 科的科学,分科在促进研究的深化的同时也造成了学者目光的狭隘,以为自己的学科才是最重要的,其它学科如果不是没有必要的话,充其量也只是一个补充。“法 学家”只在本领域内兜圈子,并非孤立现象。
但是,最近冒出来的“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的呼声,却暴露出了“法学家”们的尾巴,或者说露出了马脚。原来,他们主张“废除死刑” 是有阶级目的的。这帮鸟人知道,如果正面从一开始就呼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肯定是不行的,必须首先骗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开始装出一副普度众 生的面孔,抽象地谈废除死刑。然后,再根据目前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条件的现实主张循序渐进,让一部分人首先告别死刑。让哪一部分人呢?自然是手上没有直接 沾血的人,这看起来似乎也是合理的。可是,有钱有权的人用得着自己亲手去杀人吗?贪污掉成千上万人的救命款,难道不比亲手杀掉一个人更令人发指吗?每年 20万人死于工伤事故,难道不是某些奸商的违法犯罪造成的,难道与贪污腐败没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因为贫穷而饱受疾病的折磨并因此短寿,一部分人为此铤而 走险,或丧命,或被处决,谁说经济犯罪没有杀人?
正如“废除死刑”的馊主意没有骗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一样,“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的馊主意一样不会骗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我们决不嗜杀,但我们坚决反对废除死刑。死刑不应当被废除,而应当随着恶性犯罪的消灭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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